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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領導全市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工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并提出有關檢察工作的議案。(二)領導全市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貫徹執(zhí)行上級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三)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tǒng)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四)對全市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全市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五)領導全市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和執(zhí)行機關刑罰活動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jiān)督的工作。(六)對全市各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七)對全市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八)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辦理全市檢察機關刑事賠償事項,并領導全市縣(市、區(qū))檢察院的舉報工作。(九)規(guī)劃和指導全市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財務裝備工作。(十)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十一)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進行研究,并向立法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釋建議。(十二)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協(xié)同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市縣(市、區(qū))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負責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宣傳工作。(十三)協(xié)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全市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或不批準縣(市、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市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十四)組織指導全市檢察系統(tǒng)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規(guī)劃和指導全市檢察系統(tǒng)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十五)管理市院機關干部。(十六)負責其他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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